
騎樓若為私有產權,仍不能隨意違建濫用。(本報資料照)
不少1樓店面或住家,會直接將騎樓封閉、加設門片或作為私人空間使用,認為這是屬於自己的私有產權,但這樣到底合不合法?
對此苗栗縣政府表示,騎樓雖屬建物所有權人之私有產權,但其使用性質屬於提供大眾通行的公共空間,依法必須保持暢通,不得擅自封閉,以免影響行人安全並觸犯相關法規。
依《建築技術規則》規定,騎樓為都市設計中協助遮陽避雨、維持無障礙通行的重要設施,並可作為建築容積獎勵項目,目的在鼓勵建築物退縮並提供市民更舒適的步行空間。
因此,雖然產權屬於私人,但使用上必須開放,不能視為自家範圍任意占用或加以封閉。
苗栗縣工商發展處指出,現行騎樓相關規定如下:
1.寬度:自道路邊界線起算不得小於 3.5 公尺。
2.高度:騎樓淨高不得小於 3 公尺。
3.地面高度及坡度:地面需與人行道齊平;若無人行道,須高於道路邊緣 10~20 公分,並保持適當排水坡度。
4.柱面退縮:騎樓柱面須距離道路邊界線 15 公分以上。
5.淨寬:騎樓最小淨寬不得小於 2.5 公尺。
工商發展處表示,上述規定,皆為確保民眾步行安全及維持道路使用秩序,也為避免因私人占用造成公共空間受阻,民眾若任意將騎樓封閉、擺放雜物或占用作私人空間,皆可能違法遭罰